專題報道
當前,各級黨政機關普遍存在臨時從其他單位借調人員的情況。需要注意的是,這些人員只要被借調到國家機關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(以下簡稱機關單位)工作,就可能接觸到一些國家秘密。實際工作中,不少用人單位未將借調人員納入保密管理范疇,更未對其進行系統的保密教育培訓,引發了不少泄密事件。
借調人員擅自拍攝國家秘密致其互聯網上瘋傳
2013年9月,A市有關部門發現,有網民在互聯網上發布1份機密級文件的封面。經查,這起泄密案件的直接責任人系A市某民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員工陳某,其在案發前被借調到該市國資委信訪科工作。2013年9月14日,陳某按照臨時工作安排,到市委政法委領取上述涉密文件。陳某對政治、社會等方面的內容非常感興趣,經常與朋友們探討相關話題。他翻看文件后,認為其中的內容與大家平常討論的話題相關。9月17日,陳某用手機拍攝了文件中的部分內容,通過QQ在線傳遞給朋友徐某。徐某收到后,將該文件內容截圖發布在QQ群“A市城市聯盟2群”“A市城市聯盟3群”及其他興趣愛好群中,后又被QQ群中部分成員轉載擴散,直至被有關部門發現并立案查處。2013年12月20日,A市Q區人民檢察院以陳某、徐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法院根據陳某、徐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的事實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,依法判處兩人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,免予刑事處罰。案件發生后,有關部門責令市國資委將陳某退回原單位,并給予陳某、徐某行政記過處分;給予負有領導責任的市國資委信訪科科長顧某黨內警告處分。
借調人員是否需要保密管理?
從上述案件發生的經過看,陳某毫無疑問是始作俑者,其保密意識和保密常識的雙重匱乏,直接導致了國家秘密的泄露。但從保密管理的角度分析,還有兩個問題值得我們深思:第一,像陳某這樣偶爾接觸國家秘密的借調人員是否屬于涉密人員?第二,機關單位是否應當對借調人員進行保密管理?
對于第一個問題,可以肯定的是,偶爾接觸國家秘密的借調人員不屬于涉密人員。根據保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,涉密人員是指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,即只要在涉密崗位工作就屬于涉密人員。所謂涉密崗位,是指日常工作中產生、經管或者經常接觸、知悉國家秘密的崗位。從這個意義上來說,作為A市國資委信訪科借調人員的陳某,雖然偶爾接觸國家秘密,但其在“觸密”頻率上肯定算不上“經?!?,顯然不屬于涉密人員。
在當前保密工作中,對“人”的管理集中體現為對涉密人員的管理。理想狀態下,“以崗定人”的辦法能夠明確地界定涉密人員范圍,繼而方便對他們進行保密教育培訓和管理。但在實踐中,由于缺乏科學界定涉密人員的理論和操作方法,大量有可能接觸國家秘密的借調人員未被納入保密管理體系,不利于國家秘密的保護。據此,筆者認為,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借調人員所在崗位及部門實際情況,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保密管理。
細數A市國資委保密管理的疏漏
古語有云:欲流之遠者,必浚其泉源。我們在此對A市國資委借調人員的保密管理情況進行分析,以查漏補缺、消弭隱患。
選人不慎。首先,陳某作為民營公司的員工,其身份不宜作為機關單位信訪科有關崗位的借調人選。一般情況下,機關單位確有借人需要的,應當盡量從其他機關單位在編人員中抽調,而非從民營公司、民間組織等社會單位選取。其次,陳某平時就對政治、社會等方面內容感興趣,還熱衷于與他人進行討論,存在泄密潛在風險,這種現實表現也不宜作為信訪科有關崗位的借調人選。
教育不力。在保密教育培訓職責問題上,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都對機關單位提出了相應要求。據此,A市國資委負有對所有工作人員(包括借調人員)開展保密教育培訓的職責。但從陳某的泄密行為推斷,其根本就沒有任何保密意識和保密常識,這也反證出A市國資委沒有對其進行任何保密培訓教育,實屬履職不力。
監管不嚴。陳某在被借調到市國資委信訪科工作后,其行為明顯存在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傾向:一是其對涉密文件有較強的好奇心,存在擅自翻看文件的隱患;二是陳某經常與朋友討論有關話題,存在口風不緊、違反保密紀律的潛在可能性。然而,A市國資委并未盡到監管責任,沒有及時掌握上述情況并對陳某采取調離崗位、停止借調等防范措施,反而派其領取涉密文件,造成泄密事件的發生。
嚴把借調人員“觸密”三關
保密之要,關鍵在人。筆者認為,機關單位對借調人員進行保密管理,必須嚴把選人、教人、管人“三關”。
嚴把“選人關”。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借調人員所在崗位及部門實際情況,進行審查。從程序上來說,用人機關的組織人事部門應會同保密工作機構,對擬借調人員進行借前審查。審查內容包括:個人和家庭基本情況、現實表現、主要社會關系,以及與國(境)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交往情況等。按照保密法第三十五條“任用、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”的規定,用人單位對那些有可能接觸國家秘密的借調人員,除審查上述情況外,還應當強化審查措施,確保其政治立場堅定、品行端正、誠實可靠,作風正派、責任心強,尤其要具備基本的保密常識和保密素質。
嚴把“教人關”。對借調人員進行保密管理,不僅要體現在“選”上,更要體現在“教”上。用人單位要按照先培訓、后使用的程序借調相關人員,根據其可能接觸的國家秘密事項性質、涉密范圍和特點,結合實際工作需要,開展有針對性的保密教育培訓。借調期間,用人單位還應當對借調人員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形勢、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知識技能培訓,使之切實增強保密意識、養成保密習慣、提高保密技能。
嚴把“管人關”。要探索適合保密工作實際的監督方式,保證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能做事、做成事、不出事。用人機關應當按照保密法第三十六條及中央組織部、國家保密局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、國家公務員局印發的《關于組織開展保密承諾書簽訂工作的通知》規定,與借調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,確保其了解并遵守各項保密制度,知悉并履行保密義務;用人機關還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借調人員的思想狀況和工作表現,發現存在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傾向的,要及時制止并糾正。對不適合從事涉密業務的借調人員,要及時將其退回原單位。
一言以蔽之,機關單位保密管理應當周全嚴密,對可能“觸密”的借調人員,同樣要加強管理。否則,不僅發揮不好借調人員的作用,甚至還可能引發泄密事件,結果適得其反。